南阳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了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仲裁案件,规范仲裁程序管理,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南阳仲裁委员会章程》《南阳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聘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仲裁秘书是指接受本委指派担任仲裁程序管理和服务协调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仲裁秘书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委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协助、热情服务仲裁庭,公正、快捷、高效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仲裁秘书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宣传仲裁法律知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二)热情接待当事人,并为当事人、代理人提供仲裁程序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负责仲裁案件的立案审查、受理及仲裁费用核算收取工作;
(四)承担仲裁通知书、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仲裁文书的打印、文字校对、订正、上报、送达工作;
(五)负责开庭前的程序准备和案件审理、仲裁庭合议的记录工作;
(六)协助当事人和仲裁庭做好仲裁案件的保全、调查取证、勘验、鉴定等工作;
(七)协助仲裁庭做好补充证据接收、再次开庭准备等工作;
(八)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会议的组织、通知和记录工作;
(九)协助仲裁庭做好仲裁文书草拟、补正等工作;
(十)做好仲裁文书的立档、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一)对仲裁员的审理活动予以评议和监督;
(十二)积极参与本委组织的教育培训和学术研究活动;
(十三)向本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本委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仲裁秘书应当服从本委和仲裁庭的安排,严格按照本委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仲裁案件,不得无故拖延。
第六条 仲裁秘书应当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借办案托当事人办私事;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得向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和仲裁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第七条 仲裁秘书应当保守办案秘密,不得向任何当事人、代理人和外界透露有关案件的情况。
第八条 仲裁秘书应当维护本委声誉,强化服务意识,对咨询的当事人、代理人要热情、礼貌、耐心地做好解答工作,不得与当事人、代理人发生争执。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秘书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立案前,就案件向当事人、代理人提供过法律咨询,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
第十条 仲裁秘书应当服从案件受理部门分配的案件,不得无故拒办,不得随意转办。
第十一条 仲裁秘书应当在答辩期内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庭前交换证据。如需交换证据,应当做好通知和记录工作。
仲裁秘书应当在答辩期结束后及时组庭。需要指定仲裁员的,应当提请本委领导指定。组庭后,仲裁秘书应将《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仲裁秘书应当主动配合好仲裁员的阅卷工作,将案件纸质材料(扫描文档)及时发送至仲裁员,并按照仲裁庭的要求落实相关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仲裁秘书应当在开庭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开庭前一天以短信或电话的方式提醒仲裁员、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准时到庭;
(二)提前十五分钟到庭;
(三)检查案卷材料有无遗漏、设施设备是否正常;
(四)将仲裁员、当事人、其他参与人的席卡、桌椅以及记录纸笔摆放到位,备好饮用水等;
(五)将庭审笔录首部内容提前录入计算机;
(六)向仲裁庭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征求仲裁庭是否开庭的意见。
第十四条 仲裁秘书在庭审记录时,应全面、真实、准确、简明、扼要地记录原意,避免出现错字、漏字和别字情况。对错记、漏记的部分应当及时补正。庭审记录结束后,即时组织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核对笔录并签名。
第十五条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供证据的,仲裁办案秘书应当及时将当事人补充的证据报送给仲裁庭。仲裁庭决定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协商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遇有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管辖权异议、仲裁员回避、司法鉴定、中止审理、延期审理或恢复审理等情形时,除依法由仲裁庭决定的外,应当报告本委领导决定。
第十七条 仲裁秘书对当事人、代理人提出有关案件的书面请求或意见、反映,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和途径及时向仲裁庭或首席仲裁员提交和反映;不得扣留、积压和越权处理,不得擅作主张对当事人、代理人答复或解释案件审理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仲裁秘书对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应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要及时向本委领导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案件评议的组织、联系和记录工作。
第十九条 仲裁秘书在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五日内,提醒仲裁庭进行合议,并做好记录。如仲裁庭逾期不合议的,仲裁办案秘书应当及时向本委领导如实报告。
第二十条 仲裁秘书应当在仲裁庭合议后,敦促仲裁庭在审期内作出裁决书,裁决书在定稿后三日内报本委领导核阅。
当事人在组庭前或者组庭后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仲裁秘书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在三日内拟定调解书、决定书,由仲裁员定稿后按照文书核阅规定报本委领导核阅。
第二十一条 仲裁办案秘书应当在仲裁文书核阅签发前通知缓交仲裁费的当事人足额交纳仲裁费。
第二十二条 仲裁秘书在案件办结后,应当按照《南阳仲裁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仲裁档案的立卷、归档、利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仲裁秘书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五日内填写《南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质量评议表》,对仲裁员的办案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交案件审理部门备查。
第二十四条 仲裁秘书应当客观理性对待当事人的信访、投诉等问题,加强思想引导和情绪安抚,自觉接受各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仲裁秘书违反上述规定的,本委将根据《南阳仲裁委员会章程》和《南阳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聘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