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进行仲裁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也就是说仲裁的范围,除了婚姻财产、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这几种纠纷,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凡产生的各类经济合同、知识产权、房地产、期货、证券买卖、保险、借贷、抵押、运输、合作、建筑、租赁等纠纷都可以仲裁。

       但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即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仲裁协议,共同选定南阳仲裁委员会和约定仲裁事项,否则,不能受理。在实践中,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很难在这类问题上达成协议。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争议发生之前就要把仲裁条款订得规范完整,以保障仲裁愿望的实现。

       争议发生后,仲裁申请人可依据合同(协议)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载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的基本程序分受理、组庭、开庭、裁决四个阶段。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要在法定的时间内预交仲裁费,提交答辩书,选定自己信任的仲裁员等准备参加庭审的活动。开庭或不开庭、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均可选择。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做出缺席裁决。

       按照《南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2个月内作出裁决,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4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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