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当事人:
为维护仲裁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虚假仲裁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仲裁规则,现将虚假仲裁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虚假仲裁行为的界定
虚假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或恶意串通等手段,企图通过仲裁程序获取非法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虚构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伪造、变造证据材料;隐瞒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虚假仲裁行为。
二、虚假仲裁的法律后果
仲裁裁决无效:经查明存在虚假仲裁情形的,仲裁裁决将被依法认定无效,当事人无法依据该裁决实现其非法目的。
民事赔偿责任:因虚假仲裁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实施虚假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行政处罚:对于实施虚假仲裁行为的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相关行政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拘留等。
刑事责任:虚假仲裁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仲裁,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南阳仲裁委员会的防范措施
严格审查案件:本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受理和审理过程中,将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仲裁意图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虚假仲裁嫌疑的,将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建立诚信档案:对参与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其在仲裁活动中的诚信表现,对实施虚假仲裁行为的人员将予以重点关注,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本仲裁委员会将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移送涉嫌虚假仲裁犯罪的案件线索,共同打击虚假仲裁行为。
四、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诚实信用义务: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不得实施虚假仲裁行为。
配合调查义务:在仲裁过程中,如本仲裁委员会发现有虚假仲裁嫌疑并进行调查时,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如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或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举报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虚假仲裁行为的,有权向本仲裁委员会或相关司法机关进行举报。本仲裁委员会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希望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及参与仲裁活动过程中,充分认识虚假仲裁的法律风险,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人已完整阅读上述告知书,了解相关虚假仲裁的相关风险及惩罚措施,若有违反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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