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当事人:
为切实保障您在仲裁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增强您的风险意识,帮助您正确行使仲裁权利,现将仲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应责任承担情况告知如下。
一、仲裁请求相关风险
1、仲裁条款约定有瑕疵的风险。可能存在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仲裁庭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并承当相应仲裁费用。
2、将不受仲裁条款约束的当事人列为被申请人的风险。应承担被仲裁庭驳回对该被申请人仲裁请求的风险。
3、请求不当或请求标的额过高的风险。仲裁费用一般由败方承担,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应当合法、合理地确定请求事项或标的额,如请求不当或金额过高,将无法获得仲裁庭的支持,并承担相应部分的仲裁费用。
4、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申请人/反请求人提出、增加仲裁请求,应依法缴纳仲裁费用,不按时缴纳仲裁费用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二、仲裁程序相关风险
1、仲裁时效超期或者中断待定的风险。仲裁时效是否超期或者时效中断有争议尚待仲裁庭确定的,申请人可能承担因时效超期而导致仲裁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风险。
2、授权不明的风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代为办理退费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委托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及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3、逾期提交答辩书和证据的风险。被申请人逾期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4、不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仲裁庭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承担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的风险。
5、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风险。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当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应承担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的风险。
6、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请求/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事实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送达相关风险
1、申请人有义务向仲裁机构提供被申请人的准确送达地址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承担法律后果。
2、仲裁机构按照您提供的资料通过邮递寄送、电子邮件寄送、短信等方式送达的仲裁法律文书,只要到达送达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短信发送成功即视为已经送达,您需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行使仲裁权利并履行仲裁义务。
3、您的相关资料变更必须提前7日通知仲裁机构。未通知或迟延通知的,不得以相关资料变更为理由对该部分法律文书的送达提出异议。若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相关资料变更的,有义务及时通知仲裁机构。
四、鉴定相关风险
当事人申请鉴定,未在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鉴定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决后果。
五、庭审相关风险
1、出庭风险: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缺席裁决。
2、庭审纪律风险: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审纪律的义务。在仲裁庭辩论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与本案无关的发言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经制止不听劝阻的,仲裁员告知其应遵守仲裁庭纪律,仍不听劝阻,扰乱仲裁庭纪律的,经仲裁员责令退出仲裁庭无效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
请您在仲裁活动中谨慎决策,充分考虑上述风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