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

南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保证仲裁员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南阳仲裁委员会章程》、《南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仲裁员应当热爱仲裁事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委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审理案件。

   第三条 仲裁员应当保持中立、独立立场,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 新任仲裁员应当参加仲裁员集体宣誓仪式,并在开庭前宣读仲裁公正声明和承诺书。

第五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按照南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

第六条 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看法和意见。在调解中,仲裁庭决定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的除外。

第七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五)最近三年内曾担任任何一方当事人常年法律顾问的;

(六)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经仲裁秘书联系约定的开庭、合议时间,仲裁员应自觉遵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在约定开庭、合议时间的前3天通知仲裁秘书,并经本委同意。临时有病或遇有意外事故的除外。

第九条 开庭审理之前,仲裁员应当认真详细审阅案件的全部文件材料并参与讨论、商定审理方案。首席仲裁员应当提出审理方案的提纲和设想,作为案件讨论的基础。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时,独任仲裁员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拟妥审理方案。

第十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注意提问和表达意见的方式方法,需要向当事人释明的问题应当予以释明,不得使用倾向性、偏袒性语言,或者对关键性问题作出过早的结论,不得出现与当事人争议或对峙的局面。

第十一条 需要启动鉴定程序的,仲裁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在鉴定程序中,仲裁员应当配合参与鉴定范围评议或者协调会,对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鉴定意见书等进行认真审查,避免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第十二条 开庭审理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及时主持合议,合议庭成员应当独立发表个人意见,由首席仲裁员提出下一步程序进行的意见并拟定仲裁文书。仲裁庭争议较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仲裁庭最终合议后应及时拟定仲裁文书。

第十三条 仲裁员应当掌握案件的程序进展情况,遵守仲裁规则关于结案期限的规定,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四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向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本人和其他仲裁员的意见以及仲裁庭合议等情况。

第十五条  仲裁员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五日内填写《南阳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办案质量评议表》,对仲裁秘书的程序管理和庭审服务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交案件审理部门备查。

第十六条 仲裁员有权并应当参与本委的仲裁理论、实务研究或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仲裁员需要以仲裁委员会名义对外参加有关仲裁会议或活动,发表文章或作讲演的,应当事先得到本委的同意。

第十八条 违反仲裁员纪律,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南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约谈,不再指定其担任仲裁员,并按照下列标准扣发其办案报酬:一年内庭审迟到一小时以内累计两次以上的,每次扣发其办案应发报酬20%;无故缺席一次,致使无法正常开庭、合议的,每次扣发其办案应发报酬30%。办案报酬已经领取的,仲裁员应当按照扣发标准予以退回。

(二)有《南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本委予以解聘,并按照下列标准扣发其办案报酬: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无故缺席,致使无法正常开庭、合议的,每次扣发其办案应发报酬50%;仲裁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重新审理的,扣发其办案应发报酬50%;仲裁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扣发其办案全部应发报酬。办案报酬已经领取的,仲裁员应当按照扣发标准予以退回。

(三)有《南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本委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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